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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16:23 来源:365体育投注备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钦政办〔2017〕123号)解读
 
  一、《钦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办法》出台的背景
  当前,脱贫攻坚已成为中央、自治区和我市重中之中的一项工作,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文件要求,为适应新形式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该办法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广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导。同时,该办法第41条明确要求,各市要以此为依据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促进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我们制定了《钦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来的《钦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钦市财农〔2016〕138号)同时废止。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关于全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行动纲要》(钦发〔2015〕14号)、《365体育投注备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钦州市脱贫攻坚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6〕42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政策创新
  《办法》一共八章四十条,从资金预算和分配管理、资金使用管理、资金拨付及管理、资金报账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流程的各个重点环节进行了规范。与原管理办法相比,内容上从16页增加到24页,新增了15条、删除了2条、修改了14条,新增和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明确部门分工责任,扶贫资金的分配方式、拨付及报账流程、监督考核等方面。修订的思路和原则是尽量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加强监督、实现扶贫资金运行的“高效”和“安全”。主要体现在:
  (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相关条款。
  1.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规定。主要是对近年出台的相关文件中涉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规定,在《办法》统一明确,并根据基层部门的要求,作进一步的细化,以方便基层执行,避免出现标准不一、政出多门的情况。
  2.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在《办法》第5条明确了各级各部门扶贫、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二)改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模式。
  1.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在《办法》第8条列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个可支出的基本方向,第10条列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9项不可支出的内容。
  2.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在《办法》第13条明确各县应当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实施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5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3.简化财政、审计评审环节。如在《办法》第13条明确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过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三)优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和报账流程。
  1.明确规定缩短资金分配、下达时间。
  《办法》第14条明确,市主管部门需在收到中央和自治区文件15日内(原为20日)、市人大批复意见30日内提出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在收到分配方案或同级政府审批意见后10日内下达资金。
  《办法》第15条明确,县(区)主管部门需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或本级人大批复意见20日内(原为30日)落实分配方案。比原来缩短10日。
  2.简化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一是对资金拨付申请,由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财政部门不再对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二是不再将竣工决算审计作为申请资金拨付的必备条件。各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项目报账前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或是先予以拨付资金再进行审计,以避免出现基层审计人员不足导致无法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延误资金拨付的现象。
  三是允许条件成熟的县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实行镇级报账制,以加快扶贫资金审核报账速度,
  3.允许各县向扶贫项目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由各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但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补助总额的80%,对屯级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开发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竣工后可拨付至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不超合同价)。
  4.明确申请资金拨付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清单的形式明确报账所必须提供的11项基础材料,并明确不同报账形式所需要的报账材料。其中:一次性报账需提交9项材料,分次报账申请预拨款只需提交5项材料,申请质保金只需3项材料。方便资金申请者一次性准备所需材料,提高效率。
  5.缩短资金拨付申请的审核时间。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原为7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原为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函;对符合拨款条件的申请,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原为10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四)建立健全扶贫资金全方位监督体系。
  一是建立通报约谈制度。二是强化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强化贫困群众就近监督作用;鼓励各县区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四是明确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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